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移交企业档案公告

    为了方便企业,加强管理,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决定将原在市局登记管理的部分企业及企业档案分期分批移交至企业住所
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中的16类特殊行业
(详见本条第二款)外,其他内资企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分公司,
凡注册资金(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的,一律由其住所所在地
分局登记管理,而注册资金(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则可由企业自由选
择在市局或所在地分局登记管理。
  上述的“16类特殊行业”分别是:(1)企业登记代理;(2)金融、证券;
(3)保险、典当、拍卖行;(4)邮政(特许服务店除外);(5)电信;(6)
电力;(7)连锁经营;(8)出国留学生办的企业;(9)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10)财务公司;(11)期货公司;(12)外商投资企
业再投资办的企业;(13)港、澳、台人员办企业;(14)部队、武警、国家安
全部门及党政机关保留的企业;(15)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其已投资设
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16)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本市辖区外)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批:于8月6日移交芳村分局、花都分局、增城分局、从化分局管辖的企
业档案。

  第二批:于9月16日-9月18日移交东山分局、越秀分局管辖的企业档案。

  第三批:于10月6日-10月8日移交荔湾分局、白云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的
企业档案。

  第四批:于10月28日-10月29日上午移交海珠分局、黄埔分局、番禺分局管
辖的企业档案。

  第五批:于11月18日移交天河分局、专业分局管辖的企业档案。

  二、档案移交到各分局的企业,今后申请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请到企业
住所所在地分局办理。

  三、本公告由广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