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2003]278号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
极性,发挥人民交通人民管,形成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氛围,为我市创造安
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
定从2003年7月15日起,在我市试行“市民拍摄交通违章”奖励办法。现将具体事
项通告如下:
一、拍摄人员资格: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广州市户籍。
二、拍摄对象: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
三、拍摄路段:东风东路、东风中路、东风西路、环市东路、环市中路、环
市西路、沿江东路、沿江中路、沿江西路、滨江东路、滨江中路、滨江西路、广
园中路、广园西路、中山一路至中山八路、中山大道、江南西路、天河路、天河
东路、林和中路、林和西路、广州大道南、广州大道中、广州大道北、人民南路、
人民中路、人民北路、解放南路、解放中路、解放北路、江南大道中、机场路以
及花地大道。
四、拍摄违章种类:逆向行驶、违反标志标线规定、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
不戴安全头盔、以侧坐方式乘坐二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
五、照片要求:拍摄的照片必须为3R规格的光面学照片(含底片),能够清
晰反映出违章事实、车号、违章地点、路面参照物并且同步显示违章发生的时间
(年、月、日),可作为处罚违章的依据。
六、提交照片的期限:拍摄人员必须在违章行为发生后的5日内将拍摄的照片
提交给违章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
七、初次参与拍摄的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银行帐号复印件、
拍摄照片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例处理室(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路618号)
办理有关手续。
八、奖励办法:拍摄人员提交的照片经交警部门审核确认后,在违章行为发
生后的下一个月20日给予拍摄人员每宗20元奖励。对于多人拍摄到同一宗违章行
为的,只奖励第一时间提交照片的拍摄人员。
九、市民的拍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任何提供虚假照片骗取公私财物,或者
利用所拍摄的照片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并不定期公布增加
的拍摄路段、拍摄违章种类等内容。
特此通告
广州公安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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