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


海外贸学院 沈根荣 副教授
  当前,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的迅
速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类数千年的传统生活方式。电子商务作为全
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应运而生。它以高效率、
无疆界、无时限和低成本等特点,受到全球各国政府和企业界广泛重
视,并获得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初始的1994年,全美网络商店
只有34家,而仅仅3年后,全球网上商店就已发展到万余家。19
95年全球因特网网上销售额仅2亿美元,1996年即达10亿美
元,1998年达到500亿美元,而据迪洛伊特顾向公司最新预测,
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的总贸易额将达到1.1万亿美元。电子商
务已被普遍认为将成为21世纪初全球经济最大增长点之一。电子商
务的跨跃式发展,也给现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
立法已成为目前国际关注的重点。尽快在全球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电子
商务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本文拟就近年来国际电子商务
立法的发展及特点作初步分析。
  一、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开展的。
  1、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早期
  80年代初,由于计算机技术已有相当发展,一些国家和企业开
始大量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计算机数据的法律问
题,例如计算机数据的“无纸化”特点与商业文件的“纸面”要求的
冲突。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
84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报告,
建议审视有关计算机记录和系统的法律要求,从而揭开了电子商务国
际立法的序幕。
  早期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是围绕着电子数据交换(EDI)
规则的制订展开的。80年代,基于单证文本数据交换处理的EDI
在国际贸易中已有较为广泛的运用。由于这种数据交换是在各个国家、
各种网络和各类计算机设备之间进行,因而订立通信协议和数据文本
交换标准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1979年,美国标准化委员会制
订了ANSI/ASC/X·12标准,X·12的推出促进了北美
大陆EDI进程。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第一套网络贸易数据标准,
即《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GTDI),它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
研制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GTDI和X·12的推出推进了欧共体和北美内部电子数据交
换的发展,但由于实施的标准不同,在两大集团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则
遇到较大麻烦。为此,联合国着手弥合两大标准的差异,建立世界统
一的EDI标准。1990年3月,联合国正式推出了UN/EDI
FACT标准,并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接受为国际标准ISO97
35。UN/EDIFACT标准的推出统一了世界贸易数据交换中
的标准,使得利用电子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商务活动有了可能。因
此,UN/EDIFAIT标准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开始。
此后,联合国又先后制定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电子数据交换处理统一规则(UNCID)》等文件。1993年
10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交换工作组26届会议全面审
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
案》,形成了国际EDI法律基础。
  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由于受到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国际电子
商务立法只能局限于EDI标准和规则的制订,其影响也是有限的。
  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高速发展期
  90年代初随着因特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
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出现
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联合国贸法会遂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
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
务示范法》。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
础,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自199
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订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
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
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
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这一附录的制订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WTO建立后,
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1《全球基
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
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2《信息技
术协议(ITA)》,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
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月1月1日将主
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
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订三项
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
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2)国际商会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远远不能满足商业
往来的需要。近年来,国际商会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紧制定有关电
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目前,国际商会已
经正式制定的有1997年月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
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
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定
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
  (3)一些地区性组织和国家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欧盟和美国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美国是电子商务的
主导国家。1994年1日,美国宣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
97年7月1日,又正式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
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
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
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
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19
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
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
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发
布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
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从上述阐述可见,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现已成为当前国际经贸立法
的热点而受到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关注,从而获得快速发展。
  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内容。
  当前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电子商务跨国界发展的必要条件。WTO通过的有关
电信及信息技术的各项协议均贯穿着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例如,《全
球基础电信协议》要求成员国开放电信市场,《信息技术协议》要求
参加方在2000年以前涉及的绝大部分产品实现贸易自由化。尤其
值得重视的是,电子商务涉及的市场准入问题将列入1999年于西
雅图开始的新一轮贸易谈判。
  2、税收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困难,
因而引起了改革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利益的课题。
1997年的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网上交易免征一切关
税和新税种,即建立一个网上自由贸易区。1998年5月20日,
WTO第二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
少一年内免征因特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并就全球电子商务问题建
立一个专门工作组。网络贸易税收问题将成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的重点
之一。
  3、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电子商务方式是由买卖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传递实现的,其合同的
订立与传统商务合同的订立有许多不同之处,因而需要对电子商务合
同的成立作出相应的法律调整。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
子商务示范法》对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作了规定。《示范法》承
认自动订立的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肯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
证据力,对数据电文的发生和收到的时间及数据电文的收发地点等一
系列问题均作了示范规定,为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正在制订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则以《电子商务示范法》
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4、安全与保密
  在电子数据传输的过程中,安全和保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基
本要求。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已先后制订了一些规定,以保障网络传
输的安全可靠性。1997年国际商会制订了《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
一行为的守则》。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也对
数据电子的可靠性、完整性以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作了规定。O
ECD、欧盟、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都先后制订了网络交易安全与保
密方面的规则。
  5、知识产权
  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使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
加复杂的挑战,对版权、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国
际贸易与知识产权法的突出问题。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
ITO)通过《WITO版权条约》(WCT)和《WITO表演与
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项条约被称为“因特网”条约。
WIPO于1998年10月又宣布,将成立专门的指导委员会,加
强与各地区成员国的协商,在1999年9月召开全球电子商务的国
际会议。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则在“数据电
文的归属”一条中对数据电文的所有权作了规定。在新一轮WTO谈
判中,网络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成为电子商务谈判的一个重要
内容,从而构成新的全球电子商务协定的组成部分。
  6、隐私权保护
  满足消费者在保护个人资料和隐私方面的愿望是构建全球电子商
务框架必须考虑的问题。OECD1990年《保护隐私和跨界个人
资料指南》、欧盟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对
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对违规行为追
究责任。最近,世界互联网大会通过了保护隐私技术。这些均体现了
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要求。
  7、电子支付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必然会涉及到支付。电子支付是目前电子
商务发展的一个重点。电子支付的产生使货币有形流动转变为无形的
信用信息在网上流动,因而将对国际商务活动与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
响。目前的政策法规尚难以满足电子支付的需要。国际商会目前正在
制订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数字签名、加
密及数字时间签章作了规定,该规则一旦正式通过,将成为电子商务
及电子支付的指导性交易规则。
  三、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具有以往几次科技革命所不具备的特点,因
而由信息技术革命所引起的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所不具备的特点。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具
有以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订
  以往的国际经济贸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国制订国内法律,然后由
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针对各国国内法的差异和冲突进行协调,从而形
成统一的国际经贸法律。9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发展的跨跃性
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即已形成电子商务
在全球普及的特点,因而使各国未能来得及制订系统的电子商务的国
内法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无边界的特点,任何国家单
独制订的国内法规都难以适用于跨国界的电子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的
立法一开始便是通过制订国际法规而推广到各国的(如联合国贸法会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2、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具有边制订边完善的特点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目前仍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
遇到的法律问题还将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因而目前要使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气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
达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加以
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规为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该
法规为一开口法律,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
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
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
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
补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这一特点是以往国际经贸立法中
所罕见的,也是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相适应的。
  3、电子商务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如施加不当限制,将会阻碍其
发展速度,因而要求电子商务实施高度贸易自由化。1997年7月
美国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要求建立一个可预见的、干预最少
的、一致的、简明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1998年5月,美国总统
克林顿亲临WTO部长级会议,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永久
免税的建议。当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通过《关于全球
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因特网上所有贸易活动的关
税,从而形成电子商务“全球自由贸易区”,其永久免税的问题也将
成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可见,电子商务贸易自由化程度将
高于其它贸易方式。
  4.电子商务国际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订的法律具有适用性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但电子商务本身并非
同过去的交易方式相对立,而只是国际经贸往来新的延伸,因此,电
子商务国际立法的重点在于对过去制订的国际经贸法规加以补充,修
改,使之适用于新的贸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制订时并未预见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其
合同订立等条款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联合国贸法会199
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补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来。又如,国
际商会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在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订本的表
述方式,而未作推倒重来式的修订。
  5.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
  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因而其电子商务程度
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尚未
开展,因而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处于主导地位。
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也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
欧盟提出的,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此种立法对本国造成
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8年美国向WTO提出电子商务
免税的建议,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和疑虑,但最后只得
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6.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和制订上起主要作用
  由于因特网技术日新月异,政府立法步伐难免滞后于技术进步,
可能妨碍技术更新。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主张,电子商务涉及
的技术标准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来制订。由于IBM、HP等工商大
企业具有资金、技术优势。因而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的技术标准实质上
是由发达国家工商垄断企业制订的。例如安全电子交易(Secur
eElectronicTransaction即SET)标准即
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集团于1998年2月1
日共同制订,并得到IBM、Microsoft、Netscap
e、CTE等公司的支持。
  西雅图会议将重开新一轮贸易谈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研
究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
发展趋势,从而对于促进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对于中国积极参与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防止大国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为此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99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