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研究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员 于清文   1999-12-21

  
  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
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
贸易机会。目前,电子商务尚处在起步阶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
其器”。只有通过广泛、深入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才能使电子商务在
亚佩克成员内得到协调发展。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不仅要重视私营、
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
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积极探索和研究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电
子商务法律体系,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
文拟在对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全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
  当今,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已蓬勃兴起。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
的巨大发展潜力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其
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把电子商
务的发展看作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许多国家纷纷出
台推动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行动纲要,旨在抓住信息技术的机
遇争取新的竞争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
  电子商务立法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条件。电子商务的立
法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
他们认为,创造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正是政府部
门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应发挥的主导作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
1996年通过了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1998
年5月,世贸组织在一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
言》。1998年9月世贸组织总务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对电子商务的
规章制度带来极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
  1996年12月11日,美国政府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
框架》。1997年5月30日,美国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
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1997年7月
1日,美国政府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的白皮书。提出,政府
有必要修改和制定法律,尽快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199
8年,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禁止征
收新的互联网访问和服务税。1999年,美国政府公布了互联网上
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
  欧盟在1997年4月15日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倡议书”,
提出政府必须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并尽快以“
电子政府”的工作方式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制定适应电
子商务发展的单一市场管理框架,并在市场开放、信息安全、隐私和
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税收等方面制定了法规。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发表了
“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规划”。
  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会”,决定投资100
亿日元,联合350家企业、50多万用户开展大规模的电子商务推
动计划。1998年4月,新加坡政府发布了“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并设立了“新加坡一号”示范项目。韩国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
也在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世界电信联盟发起了一个特别的计划来帮助发展中
国家参与电子商务,称为“电子商务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目的是为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入全球市场提供一个模式。在项目的试点中,南
非的家庭企业使用该模式向全世界销售非洲的工艺品,结果获得了很
大的成功。现在,其它许多国家也正在进行类似的项目。1999年
5月17日,是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庆祝世界电信日,主题定为电子商
务。认为这个主题涵盖了步入21世纪之际国际电联将要面临的最重
要的挑战。电子商务意味着在世界各地,不仅仅是在最发达的国家,
人们经济活动的性质将要发生变化。为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
国际电联成员国必须准备好以下事情:首先,必须准备好能提供信息
网络和服务的广泛接入,这是信息经济基本的基础设施。第二,必须
准备好向外国投资者和供应商提供开放的经济环境。这是加入全球市
场的必要步骤。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准备好教育国民,培
养他们具备信息经济所要求的技能。因为没有教育就没有创新,也就
没有发展。这些要求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适用,所有国家都存
在“信息富有”和“信息贫困”的差别,不管这些国家的发展水平如
何,电子商务的兴起意味着世界将要发生巨大的变革。现在,世界所
面临的基本挑战既是全球性的,也是本地性的、国家性的或区域性的。
随着21世纪的到来,国际社会的成员——包括政府、私营部门和国
际组织——都有机会进行合作,保证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经济革命能为
全球的人们带来好处。没有一个充分发展的完善的电信基础设施,发
展电子商务是不可能的;没有对信息网和服务的普遍接入,全球的信
息经济也将永远不会存在。因此,世界电信联盟认为在帮助促进信息
时代的全球和人类发展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
  最初,电子商务只是用于私营企业间发送和接收定单。但是到现
在,电子商务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它包括私营企业间的各种商业活
动,如提供产品信息,进行调查,给出或接收估算以及库存控制,开
帐单,支付,客户服务和信息管理等职能。另外,政府机构正在设法
获得电子商品,以及通过使用EDI和Internet系统收税和
学费。电子商务向个人的扩展增加了电子商务在零售业的应用。因此,
市场参与者的增加使通过电子商务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成为可能。
消费者不仅可以下单购买计算机设备,而且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获取数
字化产品,如软件、杂志、报纸、录音音乐和录像带。此外,还可以
进行旅游和娱乐活动预定,礼品定购,参加相应的课程或获得健康和
社会福利服务。在强调速度与效率的私营企业间,新的电子商务形式
正在形成,如:产品开发的信息共享或产品的联合开发,在制造领域
里的不间断和长期服务(CALS),销售的信息共享,定单的自动
发送和接收,以及在分销领域里与快速反映和有效客户反映有关的活
动。
  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人们正在尝试各种新的结算方法,如:电
子货币和电子支付。这种市场通信能力增强的一个结果是新的商业活
动不断涌现,如:各种通信服务,包括各种Internet电话和
Internet广播与电视之类的新广播业务。可以预料,电子商
务应用领域的扩大和使用者的增多,电子商务的市场种类会越来越多。
这是一个单一实体不可能垄断并且也不可能由单一实体来管理的市场。
电子商务市场上提倡自由和公开的竞争,这样每个人都能有机会作为
一个企业家为市场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使消费者得到更大的好处。
  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迅猛。由于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基础雄厚,经
济实力强大,政府大力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迅速普及,其
着眼点不是各自的国内市场,而在于全球贸易市场。1995年网上
购买量只有5亿美元,而在1998年,仅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交
易额就高达430亿美元。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1997
年,美国网上购物的金额就达60亿美元,到1998年底已达31
0亿美元,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约占全球电子商务活动的4/5。企
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全球企业对企业
的交易约占电子商务活动的80%,许多公司把电子商务作为产品分
配和与消费者交流的方式和手段。著名的芯片制造商Intel公司
的最新财政报告显示,该公司1999年第一季度的收入为71亿美
元,其中约30亿美元来自在线销售。这意味着Intel公司每月
的在线销售额平均达10亿美元之多。此外,网络界的巨头Cisc
o公司在最近一个季度的网上销售收入则超过了20亿美元,而个人
电脑制造商Dell公司平均每天在线销售达1000万美元的电脑
产品,并定下了到2000年实现半数的电脑通过Intel销售的
目标。下世纪初,电子商务将成为国际商务往来的主流。Forre
ster公司预测,2002年通过网络完成的商业贸易将达842
7亿美元。最新的预测表明,到2005年世界电子商务将达1万亿
美元。
  二、世界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
用。世界各国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包括商法、安全和认证、隐私权、
知识产权保护、关税和税收、电子付款办法、互联网内容管理、管辖
权、争端解决机制以及赔偿责任和消费者保护等法律问题已经成为电
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综观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其主要特点是面向全
球、强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视统一商务法规、强调知识产权保
护、关注保护个人隐私、重视信息网络安全、强化信息内容管制和注
重标准。
  1、面向全球
  在某些情况下,全球电子商务不仅会与现有规定的既得利益者冲
突,而且会与现有的法律制度、政府管制制度以及已有的商业惯例发
生冲突。与合同和电子数据有关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任何不
同,都可能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协调
也十分必要。另外,在全球交易的税收或海关、国际交易中使用电子
支付或电子货币等方面,也需要每个国家的合作。目前,各国正积极
推动减少电信和广播领域里的管制。尽管在电信领域里有形成垄断的
倾向,但是,目前强调在适当的竞争体制下降低通信成本、方便用户,
正变得越来越必要。在GII下,电子商务不仅用于人们之间充满活
力的交流,而且用于推动全球市场的形成。在这种环境下,强调的重
点在于各国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消费者及其隐私。从教育和文化的观
点看,也要求对有害信息给予适当的关注。建立一个适应市场全球化
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国际准则将越来越重要。
  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面向全球。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的贡献正以全
球电子商务的形式显现出来,全球电子商务创造了电子的、跨国界的、
数字化商业和金融活动。这种全球电子商务不仅仅具有“一般意义”,
而且具有不可预见的、革命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将冲破传统的体系结
构。美国认为,联邦政府已经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视野扩展到了全
球平台,为保证NII和GII的自然增长能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全
球市场,必须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网上的电子商务。
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但支持Internet网的上商业
交易和法律框架应当始终遵循与买卖双方所在国度无关的原则。
  Internet已经扩展到各个国家,极大地增强了世界各地
人们从事商务活动和进行商业交流的能力,通过正在进行的创新和日
益增多的服务大大降低了商务活动的成本,导致了全球商务活动的进
一步扩展。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支持国内和全球的统一商务
法律框架,它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市
场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应当
定义和系统的阐述大多数电子商务规则。为使私营企业能够完成这一
任务和适当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应当鼓励制定相互协调的国内和
国际规则和范式。这些规则和范式将成为在电脑网络空间进行商业活
动的法律基础。
  2、强调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各国政府强调,在围绕电子商务制定政策时必须采取非限制性的
面向市场的做法,提供透明及和谐的法制环境,以使商业活动得以顺
利进行。官方的决策者必须尊重网络媒体的独特性质,充分认识广泛
的竞争和消费者更多地参与市场选择是新的信息化时代的固有特性。
政府要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当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在In
ternet网上合法地买卖产品和服务时,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参与
和干涉。政府应当力戒对在Internet网上发生的商业活动加
以新的、不必要的限制,增加繁琐的手续、或增加新的税收和资费。
  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
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这种和谐的法制框架应着眼于保护消费
者免受欺诈销售之苦,保护知识产权,使作者免受侵权之害,保护个
人隐私,确保竞争,鼓励曝光,制定解决纠纷的办法。各国政府还认
识到,Internet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范模式提出了重大挑
战,因而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各国政府还应当鼓励行业自律和
支持私营机构建立促进Internet顺利运行机制的种种努力。
  3、重视统一商务法规
  各国强调统一商务法规。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
完成了一部示范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合同,确定了确证和认
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
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
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同时支持在法庭上和
仲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
  美国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采用联合国示范法作为制定电子商务使用
的国际“统一商务法规”。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合同、公
证文件等,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字和其它身
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建立电子注册处,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
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建立与软件
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
履行规则。美国在国内各州已采纳统一商务法规。美国与其它各国政
府合作,共同澄清可以运用的司法裁判规则,支持和强化允许当事各
方选择约束赔偿的实质性规则的合同条款。
  4、强调知识产权保护
  Internet网上的商务活动往往涉及知识财产的销售和许
可证交易。为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的商务环境,销售者必须知道,他们
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侵犯;而购买者也必须知道,他们获得的是经过
认证的产品,而不是仿冒产品。为此,确立清晰和有效的保护版权、
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协定对于防止仿冒和欺诈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有助于打击仿冒行为,但是还必须
要有适当而有效的法律框架,以便侦查监测仿冒和欺诈行为,并在犯
罪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美国政府谋求确保国际协定能保
证计算机程序能作为文学作品得到版权保护;确保某些数据库能得到
适当保护,不过要在国会可能通过的任何国内法规下保留这些数据库
提供“合理使用”的能力;确保在GII中版权管理信息的完整性。
  GII的发展有赖于同时也会激励许多技术领域中的创新,特别
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通信方面的创新。一个能鼓励和保护上
述领域中真正具有新颖性和技术难度的创新活动的行之有效的专利制
度,这对于Internet网上商务活动的全面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稳定可靠的环境,应当修订现有的专利协定
或签定一项新协定,制定专利权项有效范围的国际标准。欧洲、日本
和美国专利局的官员们每年要举行三方会议以促进有关专利事务的合
作。一百个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将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
O)的工业产权信息常设委员会(PCIPI)处理与GII有关的
专利事务。
  商标是在国家范围内的权利,但在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可能拥有
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在不同的国家判定侵权与否的标准各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普遍使用的词汇在另一个国家却被当作商标或地理标志而
受到限制。有的注册了与商标的所有者商标完全一样的Intern
et域名,但Internet域名表示Internet网上的一
个地址,基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例如,它不是一个商标),然而一
个域名可能被作为商标使用或其使用方法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行
为。目前尚未有一个权威机构来处理与使用GII标识符(包括域名
在内)有关的政策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基于合同的自律机制来处理全
球范围内的域名使用与商标法发生冲突的问题,处理与GII标识符
的发放和废除的条件有关的其它问题。
  5、关注保护个人隐私
  世界各国高度关注个人隐私的保护。实际上,只有当个人隐私权
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GII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
兴旺起来。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担心个人稳私问题,有些国家已经制定
法律、实施行业自律和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
如果各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国际上协调一致,那么就会出现不同的政
策,从而有可能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欧洲联盟已采取措施,
有可能中断欧洲与其它被欧盟认为是未对其公民的个人隐私加以恰当
保护的其它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
  个人隐私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告知,二是许可。收集信息者
应当通知消费者他们在收集什么信息,以及他们打算如何使用这些信
息;信息收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限制使用和再利用个人信息的有效
手段。信息收集者披露信息的目的是鼓励人们用市场方式来解除对个
人隐私的担心,因为披露信息可使个人能够知晓为什么要收集信息,
信息将用于何处,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或不提供这些信
息的后果以及可能拥有的任何补偿权。这样披露信息能使消费者更好
地判断个人隐私的水准以及是否愿意参与。根据个人隐私原则,消费
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
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为保证世界各国不同的个人隐私政策能够提供恰当的个人隐私保
护而不妨碍Internet网上的信息交流,美国将依据个人隐私
原则所建立的框架会同其主要贸易伙伴一起讨论如何支持一项基于市
场的个人隐私对策。同时,美国将继续与欧盟进行政策讨论,以便解
决任何可能威胁信息交流的问题。美国还将通过现有的双边讨论以及
地区性论坛,如亚大经济合作(APEC)论坛、美洲首脑会议(t
heSummitoftheAmericas)、北美自由贸易协
定(NAFTA)、美洲国家组织的泛美电信委员会(Inter一
AmericanTelecommunicationCommi
ssion)、以及其它多边机构,就上述问题与贸易伙伴展开对话。
  6、重视信息网络安全
  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信息网络安全。对组成GII的计算机系统和
信息网络安全性的担心延缓了电子商务的增长,如果Interne
t的用户不相信他们的通信和信息是安全的,是不会被截取或窜改的,
那们他们就不会把Internet用于日常的商务活动。除非确保
在线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和技术真正到位,否则那些保护个
人数据隐私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努力都是徒劳的。目前,信息基础结构
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颇令人担忧。只有Internet能成为
一种安全可靠的商业媒体,只有确保Internet可靠性的安全
措施到位,商家和消费者才能感到放心。
  0ECD早在1992年通过了“信息系统安全性指南”。该“
指南”涵盖了九项安全性原则,这些原则系统地阐述了高层次的需求,
如明确安全责任的需求,知晓安全措施和手续的需求以及尊重其它用
户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需求等。美国、OECD的其它23个成员国,
以及十几个非OECD成员国家都批准了这一“指南”。密码学是提
供计算机安全的重要手段,政策要促进开发和利用有效的加密产品,
其既可对存贮信息加密,又可对电子通信加密。然而,功能强大的加
密产品不仅使守法公民更好地保护其商业秘密和个人档案,而且它也
可能被犯罪份子和恐怖分子用来掩匿其活动和阻挠法律授权的调查工
作。由于加密产品对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会造成潜在的威胁,大多数
发达国家对功能最强大的加密产品均加以出口管制。一项全面的密码
政策将促进电子信息的安全性和公共安全,以及在全世界范围内推动
电子商务和安全通信的增长。美国政府将会同欧盟和0ECD一起工
作,以制定安全和加密方面的共同政策,这项政策能为电子商务提供
一个可预测的、安全的环境。
  7、强化信息内容管制
  信息内容在广义上是包括由Internet传送和可以获得的
大量资料,其中有WWW页面、新闻和其它信息服务、虚拟购物的商
场、软件和娱乐产品等。许多国家但也制定了限制内容提供商经由I
nternet网传送产品的措施、政策和法规,即使美国这样支持
尽可能广泛地让信息越过国际边界自由流动的国家,也是如此,其中
的主要限制涉及到外国内容的比例。还有一些国家管制Intern
et的内容,并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根据广播法规来加以限制;对广
告的管制,有些国家管理电视广告的办法是严格限制其语言、数量、
频度、广播时间和场所;对内容的管制,如暴力、商业信息,许多国
家,包括美国在内,正在考虑或已通过法律限制对Internet
上某些类型的信息的访问。由于文化和政治制度上的差异,一些国家
强调在Internet网上哪些内容应当被禁止。制定防止欺诈行
为的法规,例如,对于欺骗性的公司和股票信息、假冒的投资计划等,
都曾在Internet上广泛传播,需要制定新的法规以防止In
ternet网上的欺诈行为;定义“煽动性”资料时的差异,希望
在Internet网上做生意和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的
公司(包括有外国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美国在线服务提供商),担心
根据各国不同的政策他们应担负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当信息被认为是
“煽动性宣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主要贸易伙伴就共同的Internet公
众政策问题(如广告、仇恨性言论、欺诈、暴力和煽动性言论)展开
对话,以确保各国法规上的差异,特别是那些用来强化文化特征的法
规,不会被用作伪装的贸易壁垒;促进内容多样性(其中包括文化和
语言的多样性)的GII原则,而不影响经由Internet网保
护文化遗产的合法要求;鼓励实施行业(如节目内容提供商、在线服
务提供商和广告商)自律和内容定级(rating)体制,并向家
长和其它用户提供技术解决方案,让他们能够解决内容访问问题(如
儿童上网和暴力);在GII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这一更加广泛的范围
内讨论外国内容比例问题,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孤立的市场准入(或
贸易)问题,因为后者是破坏生产力的做法。世界各国将研究与内容
管制有关的原则,并集中精力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8、注重标准
  世界各国非常注重标准化问题。对于Internet长期的商
业成功,标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标准能使各厂家提供的产品和服
务能一起工作(即可互操作性),标准还可以在全球市场上鼓励竞争
和减少风险。然而,过早的标准化会把用户锁定在过时的技术上,标
准也可能被用作为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其实质是在某些国家的市场上
排挤非本国国内的商业活动。
  为了保证Internet网上全球电子商务的增长,需要在电
子支付、安全性(保密、身份认证、信息完整性、访问控制、不可否
认性)、安全服务基础结构(如公共密钥授权机构)、电子版权管理
系统、电子目录、电视会议、高速网络技术、数字化对象和信息互换
等领域制定标准。
  与GII有关的每种产品或服务将不会只有一种标准,技术标准
也不必是强制性的。在某些情况下,多个标准将在市场上竞争,看哪
种标准能被大家认可。在另一些情况下,不同的标准将应用于不同的
环境,例如,小额支付系统需要具备低廉的交易成本,而不必象用来
传送百万美元的电子支付系统那样安全。
  三、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
设。电子商务涉及关税、税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信
息内容、数字签字和认证等诸多法律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
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
的法律。中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十分重视,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着
手研究、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制定了法
规,在新的《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有所涉及。
但总的看来,目前中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还不能
适应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的需要。
  基于世界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的经验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
的现状,建议中国在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方面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领导
  江泽民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特别强调,在发
展电子商务方面,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
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
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
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
责任。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中国目前正在大力进
行法制建设,尤其需要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以克服政出多门和杜绝
部门立法现象的发生。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制建
设的统一领导。
  2、把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立法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
制体系的建设必须考虑电子商务立法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
广泛应用,国民经济的各种活动都无不涉及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
传统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需要进行修改,同时也需要制定
适应电子商务的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促进电子商务
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体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把电子商务立法纳
入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国家法制体系。建议全
国人大把电子商务的立法纳入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建设。
  3、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
  电子商务活动不仅在国内进行,而且也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因
此必须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立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协调。联合国国
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完成了一部示范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的国际合
同,确定了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规则和范式,规定了
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
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
同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为世界范围电子
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建议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充分考虑与国际电子
商务法规的协调问题。
  4、制定立法规划着眼于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  
  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做保证。建议制定
电子商务立法规划,从建设中国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的全局出发,提出
具体立法的内容和步骤,并纳入国家统一的立法规划,并根据电子商
务的发展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既要加快立法
步伐,又要稳妥、可行和有效。要杜绝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从地方和
部门利益出发,取利弃责,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