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电子商务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因特网的发展使传统的交易形式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为了
节省人们的时间与精力,电子商务萌生了,发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一
系列的法律规范,如欧共体1997年的《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
究报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等。
可见,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与普通交易确实有一定差别。
  目前的电子商务依其交易内容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信息销售,
如通过网络购买软件等等;二是实务销售,通常所说的网上购物即属
于此类;三是提供服务。因为网上购物最具典型性,下面以它为例讨
论网上购物中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一是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原理,合同应依据要约承诺规则订
立。但是,在网上购物中合同的成立有这样两个问题。其一,要约与
要约邀请的判断。这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某消费者在网上看到某产
品,非常满意,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表明自己的购买意思,但因为该商
品还处于试验期,所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这时要判断公司是否承担
责任,关键即在于判断公司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
含义是,当事人发出一项意思表示(如以某种价格在何时卖多少东西),
如果对方接受,合同就成立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
发出要约,自己作出承诺的行为,如招标广告。在普通购物中,商品
标价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而在网上购物中,因为购买者没有看到商品
的实物,所以应当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网页上已经登载了商品的
价格、图片即价格的有效时间,应认为属于要约,只要消费者按规定
填写了资料,或者发出了电子邮件,合同即成立,无论何方不履行都
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商品信息不完整,如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
新产品上市以前即发布该产品的信息,应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其二,
合同是否存在的判断。在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是
否存在是很容易判断的。但是,在通过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作出的交
易中,合同是否存在往往难以判断。如商家设定但库存商品小于某数
量时,计算机自动向供应商发出订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
成立完全是靠计算机完成的。此时,当事人能否以自己没有做出意思
表示而否认合同存在呢?不能。原因在于,计算机程按照人的意思运
行的,它执行的实际上是人的意思。
  二是计算机发生故障时的法律效力。如果因为计算机发生故障导
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错误时,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这有两种情
况:一种是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因为用户都是因协议
而加入通讯系统的,协议中往往会对此作出规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
的,该意思表示无效,合同不成立。另外一种是在开放式网上购物的
情况下,因为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站,如果商家的计算机出错,商家
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以计算机出错为由,否认合同的成立。
但是,如果顾客的计算机出错,合同不成立,这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
因为对商家来说,交易安全是它必须承担的责任;对顾客而言,意思
表示真实则是第一位的。
  三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
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大型的是所谓的click-wrap条款:
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在商家
规定的格式条款中,往往有许多“霸王条款”,如规定商家对运输迟
延不承担责任等等。因为这些条款往往文字较小,内容又多,因此消
费者往往不加细看即表示接受。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引用《合
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知情权的规
定,保护自己的利益。
   199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