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陈潜
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Internet的普
及应用,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信息化建设普遍为各国
政府所重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力量,被视为影响信息化全局的
关键。那么究竟什么是电子商务呢?目前对此还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
这也正是体现了电子商务本身的复杂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含义
是以电子化手段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和其他商务活动的商务
模式,是国际上一种发展极快的网络经济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
确实,电子商务在这些年来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它的发展潜力
也是巨大的。1998年底,世界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交易活动收入已
达到430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猛增
至1.5万亿美元。电子商务是21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不少专家
认为它也将成为我国发展经济的新的增长点。1998年被称为&l
dquo电子商务年&rdquo。据统计,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到1
999年6月底为400万人,预计2002年,将会有超过1千万
中国人成为互联网用户。网络用户数量的迅速增长给中国商业发展开
辟了新的领地,同时为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中国发
展电子商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它的发展应当得到政府充分重视。
一、电子商务基本框架及其近期发展概况
今年年初,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电子商务近期发展目标
和实施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电子商务的实施步伐,总的构
想是:统筹规划、各方参与,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充分借鉴和吸引国
外先进经验,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电子商务在上海健康、有序地
发展。上海电子商务的近期发展目标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至1999年10月,初步建成上海电子商务基本框架,
包括能提供实验运行的基础设施架构、能支持多种模式的电子商务应
用和初步规范的政策法制环境。主要包括:1、建设电子商务数字证
书认证中心和密钥管理机制;2、建设Internet支付网关;
3、对已形成一个市级中心和三个行业分中心的传统EDI进行适应
Internet环境的改造,并争取与银行、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结;
4、优选商户组建网上虚拟商厦;5、初步制定发展上海电子商务的
有关标准、政策和规章,探索新业务模式下的协作机制等五项任务。
第二阶段再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运行支
撑体系,力争把上海建成国内电子商户的重要汇集地和电子交易及电
子支付的中心之一。包括三项主要任务,分别是建立综合性的现代化
物流系统;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在信息资源开发、软硬件产品
研制和系统集成等方面形成新的增长点;以及优化电子商务应用环境,
在加强国际交流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形成相适应的政策和
法律规范,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等。
信息化建设为发展电子商务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目前,电子商务
在上海正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基本框架建设已初见成效,五项任务均
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经国家授权试点的电子商务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已完成证书
系统的建设任务,密钥管理系统是CA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
前,属于通用证书的安全电子邮件证书已发出2000多张,申请者
分布全国除西藏外的各个省市;商户证书已发出200多张。
(二)支付网关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SET协议部分已通过同
数字证书、商户软件、客户软件的测试,通用证书协议部分开发基本
完成,地区性支付网关已于11月24日开始试运行,力争今年内为
市民的网上支付奠定了基础。
(三)OPENEDI的建设主要集中在Web方式上的EDI
报关系统。面向中小企业的Internet应用开发取得了喜人进
展,Web方式的报关软件已开发完毕,先在本市的大企业运用,准
备扩展运用到Internet上;商检等3张单证的跨行业连接也
在进行中。
(四)网上虚拟商厦包括企业对消费者(B-C)和企业对企业
(B-B)两方面。支付网关调试中选择的上海书城、热线网上缴费、
网上虚拟南京路等三、四项有基础的应用是B-C方面的典型。还有
联合部分现有网站,在上海热线上形成的电子商务门户原型。在B-
B方面也有化工、物资、医药等行业交易平台在建。网上售票、网上
购物、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
电子商务应用正扎实展开。
(五)政府部门正在为电子商务交易链的形成和未来的通畅运行
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成立了专题小组对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运行管理、
政策法规等方面专门研究和试验,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相关规程、政策
和法律规范。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思路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运作方式,它的成长不仅取决于计
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为电子商务
的发展营造一个适宜的环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
月提出了&ldquo电子商务示范法&rdquo蓝本,为各国电
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江泽民总书记在吉隆坡的亚太经合组织
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明确提出:&ldqu
o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
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
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rdquo。可见,各国都非
常注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电子商务活动引出的新问题,能否为电子商
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将关系到电子商务这项新兴事业的成败。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电子合同、网上税收、知识
产权、个人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交易的竞争规则、电子消费
信用征信、电子资金支付、电子交易安全保障、计算机犯罪、计算机
证据等。
我国信息化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原有的法律制度难以调
整信息化建设所形成的新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国家及时地对计算机软
件、信息系统安全和国际联网等作了法律规范,分别发布了《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对推进全国信息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但面对电子商务这种商品交易和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新
兴的贸易形式,中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规,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快速
发展。
信息产业作为当今最具竞争力的产业被上海列为重点发展的战略
产业。21世纪来临之际,电子商务又为上海商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
契机,上海已被国家信息产业部列为国家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工程,担
负着探索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重任。在没有国家上
位法规定的情况下,上海愿意为规范电子交易活动作些探索。今年初,
市政府已将《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例入1999年度上海市人
民政府立法计划,目前正在加紧制定,本文就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思
路和主要设想作以下思考: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电子商务立法是对一种新的商务交易形式进行法律规范,这一
需求是在网络经济发展初期提出的,其背景:一是具有强大生命
力的现代电子交易手段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
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经济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效益;
二是传统的经济和社会形态下的法律制度不能适用,甚至不利于电子
商务的发展;三是客观上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贸易行为已经产生,
使政府对这一贸易形式的鼓励和引导方向及调控目的难以实现,而市
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经营活动处于无章可循状态,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基于上述因素,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一、鼓励和发
展电子商务是立法的前提;二、与国际接轨是立法的标准;三、规范
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及其相应的管理活动是立法的内容;四、适度规范、
留有空间、利于发展是立法的要求。
(二)行政、商事、刑事法律制度的融合
由于网络经济的技术支撑建立在互联互通的基础之上,由此使
电子商务产生了三个重要特征:一是给电子商务提供了无限的地
域空间,形成了地理区域融合;二是电子商务的过程从网上选择商品
到最后获得实物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而这一系统中的部门管理职能难
以在形态上完全分割,从而使工商、税务、银行、海关、技监、认证
等诸多部门的管理职能趋于融合;三是政府利用行政行为来调控电子
商务的发展趋势和规范市场行为,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市场经营主
体在运用商事法律关系来实现交易目的;而整个过程中计算机犯罪行
为时有发生,从而又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行政、民事和
刑事三大法律关系的融合。
(三)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基于电子商务的地理区域融合,且全国甚至全球还没有统一的法
律制度情况下,给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适用带来了困难。根据
地方立法的权限,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当确定两个地域概念,
即电子商务行为的发生地和商务行为的结果地,凡电子商务活动发生
在上海市或者商务行为的结果在上海市的,适用上海市法律规范。同
时考虑到商务活动的跨地域性,只要电子商务活动双方当事人约定也
可以适用上海市法律规范。
(四)电子商务管理和监督主体的确定
电子商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工商、税务、
银行、海关、认证管理等诸多部门,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往往又融合在
一起,如何确定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发生争端后合法、合
理和公平的解决问题,这给电子商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解决这
一问题就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对四方面主体进行定位:一是行政管理主
体;二是行政执法主体:三是行政救济主体;四是行政诉讼主体。根
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征,需要有一个统领全局的主管部门来协调各部
门的工作,以实现主管和分管的职能。目前,上海的做法是,由上海
市信息办作为全市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积极地组织和推动
本市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
传统的商品交易双方的主体,一方为商品经销商,另一方为消费
者,商品经销商的市场准入主要由工商部门调整,消费者不需要市场
准入。而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不但把商家和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而
且把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以及以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络接入服务
运行机构等完全的融合在一起。整个交易过程大致为:1.消费者浏
览商家的网页;2.消费者选择物品放进购物篮;3..消费者结帐,
提交支付请求,商家发送wakeupfile唤醒电子钱包;4.
消费者发送初始请求给商家;5.商家发送初始应答及证书;6.消
费者收到应答并发送购买请求;7.商家收到购买请求;8.商家发
送支付授权请求;9.支付网关收到授权请求;10.发送金融信息
给金融机构;11.金融机构返回应答消息;12.支付网关授权应
答;13.商家处理授权应答;14.商家向消费者发送支付成功消
息;15.消费者收到确认消息。交易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规范予
以市场准入的对象就有商家、金融机构、数字认证机构、支付网关以
及互联网络接入服务运行机构等。而消费者则以自愿的形式,通过数
字认证来保障其消费行为。
(六)安全防范机制的控制
电子商务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应用,
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由于Internet本
身的开放性特点,使得如何保证信息的保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不可修改性等成为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面对的严
峻问题。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CA中心)作为
本市从事数字证书服务的专业公司,充当交易双方严整的第三方机构,
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负责,还负责整个交易秩序的管理,
地位非常重要。目前还没有规范CA中心行为的规定,这从一定意义
上来说,削减了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程度,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
利益,也不利于CA中心的发展,因此,将从法律上将其地位、责任
加以明确,由CA中心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制作、认证和管
理,提供网上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证书目录查询、电子公证、安全
电子邮件等服务。
承认数字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关于这方面的技术问题已
经解决,要使其上升为证明交易双方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需要法律
规范上有相应的规定。从上海发展电子商务的实际出发,将承认数字
签名与其他形式的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进一步确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
(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益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原
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上海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将充分考虑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电子邮件是一
种利用先进技术进行的通信活动,因此任何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
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通信内容的,均属违法行为;另一方面,
由于企业可以轻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障,
因此,法律规范中拟对明确企业在收集资料时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知
义务,取得消费者的认可,这样消费者就享有了选择权,避免了不必
要的纠纷。
总之,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活动的主流方式,随着它的推广,将
会引发一系列的立法需求。政府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应摆正自己的
位置,明确管什么、怎么管,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电子商务的有
序发展。
199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