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商务公证的理论与实践广东省司法厅法规处处长 陈荣光广东省司法厅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潘晓明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正在人类社会中确立, 如何在法律上引导和规范电子虚拟状态下的商务往来关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 交易规则,已成为电子商务向前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公证作为对行为人的行为 进行客观证明的法律手段,有责任参与到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去,为建立人类新的 交易方式推波助澜,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不确定性与公证的角色定位 (一)电子商务的不确定性及其解决方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 具有快捷、低成本、无疆域的优点,但这些优点也造成了网络交易的不确定性- 缺乏安全感,而安全是交易获得利润的保障,没有安全,网络的风险是传统交易 的倍加,这就是为什么当“上网”成为社会普遍行为之时,网上交易却举步维艰 的主要原因。 那么,电子商务在法律上存在哪些不确定性呢?一是主体资格不确定。由于 网上空间的虚拟状态,在网上改头换面、易名或冒名继而溜之大吉无影无踪是轻 而易举的事,因此个人信用、商业信誉对网络交易双方的约束力几乎为零。主体 资格不确定的风险直接表现在网络合同的订立安全上,电子商务一大特点就是交 易合同的缔结是在网上完成的。目前,我国《合同法》已经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存 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形式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 指定了特定接收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 特定接收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第 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电子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间。 但是由于电子合同发送主体的隐形性和该类合同不能以手写签名和公司印章来区 别和确认的局限,因此不能排除冒名或篡改合同的可能。合同法对此也只是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成立之前可以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以任何形式出现,是数 据电文还是借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合同法并不明确,如果采用传统形式,那么就 失去了电子商务的意义,运用数据电文形式则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确定性,所以 这一选择性条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主体不确定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二是交易履行支付的不确定,其实这是从第一个问题衍生出来的。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支付(付款或交货)是一个重要环节,除了即时清结的合同外,任何一方 的先支付意味着必须承担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的风险,网上交易方式使这一风险 无疑加大了。因为,交易方不能把握对方主体资格时,在对方违约后,受损害方 可能连被告是谁都不清楚,更不要说举证中的电子证据认定上的一系列复杂的技 术和法律问题了。 为消除电子商务的不确定性,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目前人们普遍呼吁使用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就是在一个数据信息中或附在其后或逻辑上与其有 联系的电子形式的签名。这个签名用于代表签字人的身份,并表示其同意该数据 信息的内容。联合国有关文件建议各国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欧盟于199 9年11月正式通过了有关“电子签名”的指令。美国于1999年2月颁布了 《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草案》,承认和规范电子签名是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虽然“ 电子签名”技术本身并不复杂,但确认“电子签名”却必须建立一套CA认证系 统。我国网络已存在有CA认证系统,这些认证系统可分为行业性认证中心,区 域性认证中心、企业性认证中心3类,它们从事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 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方面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查的 服务。这些认证中心以其提供的认证服务,部分化解了电子商务安全和信用的问 题,扮演着见证第三方的角色,但不可否认这些认证中心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 是由于隶属于某个企业或行业、某个区域,其中立性受影响。二是现行电子认证 中心都声明对自身的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等免责条款,这对服务对象来说是不公 平的,所以目前的CA认证中心不是适合的第三方。 (二)公证机构可以作为合适的第三方。传统的公证一直是作为公正的第三 方身份出现的证明机构,它有着法律赋予的特殊证明权,有着自己严格的体系和 流程,为社会公众所信赖。由公证来充当电子商务中“公正的第三方”是很合适 的。国外解决“第三方”的思路也涉及到公证,如美国的“网络公证员计划”认 为,如果使现行的CA认证中心的证书能具有法律效力,其身份审核部分应交由 公证完成;日本在此方面与美国做法类似只是对认证机构的审核更为严格;19 99年10月在加拿大召开的全球电子商务安全会议特邀了拉丁公证联盟参加。 电子商务对“公正第三方”的呼唤导致电子商务公证的产生,电子商务公证依托 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电子签名及至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 证和证明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服务。可见公证介入电子商务的切入点应 是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这也是电子商务公证的角色定位。和所有新生事物的发 展一样,电子商务公证在实践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如网上签约公证以什么地方 为签约地?又该由那个地方的公证处管辖?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后,公证怎样才 能得到赢利性收入?这些现实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解决。 电子商务公证的初步实践 电子商务公证是一个新鲜事物,与传统公证相比尚微不足道。目前网络技术 的发展,更多的表现为各个公证机构在网上设立网页或网站,通过网络申请办理 传统公证,以扩大影响和方便当事人办证,这类公证还不能算是电子商务公证。 在国内,真正称得上是电子商务公证的,出现于上个世纪末。1999年下半年, 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该处首宗互联网资料证据保全公证,首宗互联网域名变更公 证。如在该宗互联网资料证据保全公证中,申请人要求保全的资料是某供应商挂 在其公司网页上的数十个系列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报价单,具体办证时,公证 员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接通国际互联网,对当事人提供的网址登录,对其要求进 行证据保全的网页内容实时取证打印,经过审查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即 由公证员出具公证书,证明这些资料取得的时间、地点、网址等。2000年1 月,上海市公证处对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主持的96小时的网上拍卖活动 进行了公证,拍卖结束后,经过7个小时网络发布了公证文书,并分别向买受人 发出电子邮件,通过当事人办理成交手续,拍卖过程所留存的数据,均制成软盘 交由公证处,以备日后待查。同年4月份,上海市公证处对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 在网上举行的房屋拍卖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公证处也在近两、三年开展了网上证 据保全公证,并拟在该公证处的网页上开办“电子公证公告牌”将该处备案的企 业名称和资信情况建立一个数据库,企业在网上交易时可通过查询公证处的公告 牌,确认对方的资格真实合法。以上是对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实践的不完全描述, 不过已能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公证的现状。 电子商务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还很不成熟,更遑论电子商务公证,但 是公证参与到电子商务中去是大势所趋,加强对电子商务公证的研究,大有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