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与电子商务

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梁彦

  一、招标投标历史与现状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商务活动中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购销双方利益的有效手
段之一。招标投标从兴起到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已形成了一套独有的、
完善的和规范的操作程序。由于招标投标过程的竞争活动具有公平、公开和公正
等特点,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工程、政府采购,以及大多数企
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都优先考虑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选择承包人或供应商。
  1980年1月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
次提出“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吉林市和深圳市于1981年率先试行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从而拉开了我国
招标投标实践的序幕。近20年的招标投标实践证明,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于
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遏制腐败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
  目前,经济发展趋向全球化,在我国争取早日加入WTO的进程中,客观上
要求我国的商务活动与国际接轨,采购活动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正是与国际接轨的
一个重要方面。正由于招标投标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我国财政部于1999年4
月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法”);全国人大
于1999年8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同时规定2000年1月1日施行。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全方位推动我
国的招标投标工作,目前,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采购工作均大量争取采用招标
投标的形式,例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服务发包、项目法人选择
……等等的合同达成均在推行招标投标的做法。
  现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市场主要为建设工程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从招标投
标法和政府采购办法可以看出,我国的招标投标是带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在一
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根据这一规定,如果
以广东省一年8仟多亿元人民币的GDP和3仟多亿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来计算,
可以估计,广东省内列入强制招标投标的总体的应不少于2仟亿元人民币。法规
的强制性造就了大规模的招标投标市场。
  二、招标投标的成本及其存在问题
  招标投标又具有非常强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行为,国际惯例如此,我国的招
标投标法规更是这样,都强调招标应经过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对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解签疑问、接受投标、
开标、评标、定标等基本程序,以保证公平、公开和公正,保证能通过较充分的
竞争达到既满足工程要求又节约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们具体的招标投标实践
中,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的程序,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投标成本较高,造成
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降低,造成竞争不够充分,导致中标人不一定是最
合适的;二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时应邀请
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三是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六条规定
了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书面文件。
  三、网上招标投标受传统法规制约的问题
  关于如何解决投标成本与充分竞争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网上招标能
较圆满地解决,为此,在立法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值广东省的电子商务立法走在全国前面之际,电子商务立法时,务必
把网上招标的合法性、规范性、标准要求、保密要求、监督制度等需要法律上支
持的内容以法律条款加以明确。据了解,在国内甚至国际上,网上在线采购已有
成功的经验,但网上招标还只停留在发布信息、下载招标文件阶段,标书的电子
投递和全过程在线招标投标受传统法规的限制,目前尚未能实施进行。如果立法
方面给予保证的话,无疑将会大大促进网上招标投标的开展,除吸引更多的商户
积极参与投标外,还可大幅降低招标成本。
  根据中国互连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2001/1)》,至2000年底,我国上网计算机数约892万台,
上网用户人数达2250万人,Internet广泛应用,意味着我国的电子
商务发展已从概念导入进入了商业运作的导入期,孕育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大规
模发展的前景。
  在信息产业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广东省机电设备
招标中心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信息技术及产业发展战
略工作纲要精神,结合自身多年来进行机电设备、材料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的经验和对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判断,现正与广东安讯数码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合作,共同探讨建立基于互连网的“广东社会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尝试
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提升并改进广东省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物质采购与招标的流通
环节与服务质量,并争取成为广东社会提供采购与招标服务的中心枢纽。但首先
遇到的障碍就是立法的滞后,我们正密切关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进展,
寻求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二)电子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
  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已承认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符合法律关于“
书面性”的要求,从而为肯定网络电子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基础,但未解决合同主
体身份确认问题。如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在电子介
质中如何确认,合同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目前尚
未明确。虽然在技术上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证明自己的身份,但网络通讯过
程中也可能被他人截获并篡改,因此,即使收到附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书,也不能
保证这就是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要以此作为约束对方的依据是有一定困难的。
电子商务数字认证中心方案,为网络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但认证中心和
密匙托管中心本身的法律地位、建立程序、业务运作规则、数字证书的效力等亦
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三)电子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各方的法律责任问题如何界定?
  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目前在网上操作的只是发布信息和下载标书文件的阶
段,应标者的投标文件、招标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都是人工传递给对方,在一
定程度上保证了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网上招标投标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操作
模式,相关文件均通过电子介质传递,但如上所述,网络通讯可能在中途被他人
截获并篡改,导致投标方或中标方造成的损失,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应
该在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中,对电子商务数字认证中心、密匙托管中心、商
务网络平台、ISP在电子信息保护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有清晰的界定。
  (四)有关计算机诉讼,计算机证据等方面的法规
  计算机证据与诉讼法,网络法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电子文件的法律
效力和证据能力,必须对计算机证据的概念、范围、特征、证明规则等等有明确
定义,对计算机证据的确定充分的证明要有明确的标准等。在网上招标投标业务
中,招标方与投标方利用某一网上交易平台(如:广东省招标投标与采购服务平
台)进行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信息交换,相关的信息亦储存在这交易平台中。当
招标方与投标方发生纠纷,需要这些储存在这交易平台中信息作为证据时,我国
法律如何确认这些计算机证据的合法性?这些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带普遍性的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政府应尽快在立法方面加以完善。
  总之,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政策和法律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需要有一系
列全新的、与传统观念有很大区别的法律和法规环境来保护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
展。我们在此提出网上招标引出的政策层面的问题,希望政府能够适时、合理地
制定、完善、修正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尽快消除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
和制度的瓶劲,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00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