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提出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的指导思想与
原则、立法的范围和立法的模式,指出了电子商务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因
此提出了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对策和设想。
20世纪20年代因特网的出现,是人类社会最具震撼力的事件之一,它标
志着人类信息时代已经到来。电子商务(简称EC)在我国还是个出生不久的婴
儿,但是这个婴儿的成长速度及其带给社会、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影响的深度和
广度,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一项新技术、新领域的应用。如今,互联网的普及应
用,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话题。
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也已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
视,但应该看出,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和税收等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如何积极
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
加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等,仍是政府面临的挑战。同时,目
前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是立法滞后于实践,立法的滞后主要表现在:(1)新法
慢立、旧法慢改。(2)多头管理,立法混乱。(3)灰色立法指导实践。而滞
后的立法反过来将阻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想从电子商务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与原则、范围、模式及对策和设想几
方面,谈谈对发展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看法。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
1.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在商务交易中使用的急剧增
多和进一步的发展,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这种
电文本身的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
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确定如何消除此类法
律障碍,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2.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大多数现行法律规定使用“书面的”、“经签字的”或“原始的”文件才具
有法律效力,这便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
已颁布的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并未涉及电子商务的全部,使人们无法准确
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
支付的安全性。
电子商务法有助于补救现有法律的缺陷。立法的不完全会对商务贸易造成障
碍,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如果我国有关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
法规与国际规范有较大差异和不明确性,将会限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应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
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
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
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
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高效率地开展电子商
务。
二、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
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消费
者利益、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方面,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
之有效的一套做法。同时应采取非限制性、面向市场的作法,尽量减少政府参与、
干涉和不必要的限制。
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协调
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的开放性及其开展范围的广泛性需要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
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
的国际合同,确定和认可了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全同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
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
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同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
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为世界范围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在进行电子
商务立法时应注重对国际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参考。
2.采用“功能等同”方法
起草电子商务法应认识到: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利用现代信息
手段发展商务活动的主要障碍。在拟定电子商务法时,首先应考虑能否通过扩大
“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包
括进去,解决传统规定造成的障碍。所以,电子商务法应允许将国内有关立法加
以修改并制定新的规则,使电子手段方式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即依赖一种称作
“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进行立法工作,该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
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
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的可识读性、长时期内保持不变性、可
复制性等基本特征,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同样程度的安全保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
特别是就查明数据的来源和内容而言,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但注意这同
时需符合若干技术和法律要求。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应造成电子商务
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费用)。
3.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
计算机发展日新月异,更新换代周期日益缩短,涉及的社会领域不断拓宽,
并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迅速地发生变化。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制定必须紧跟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和突破,否则将很难解决新问题
和新的矛盾冲突。
联合国从1984年便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动数据
处理的法律问题”、“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
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
等报告,最终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每一次都是随技术的变化而做了较大
程度的修改。所以,我国在拟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
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范围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揭示了特定主体的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一
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笔者认为电子商
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
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商业领域后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
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技术范围
对电子商务立法范围的理解,应从“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方
面考虑。一方面、应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
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或代理;客
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
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空中、海上、铁路
或公路的客、货运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包含的通信手段包括:通过电子手
段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的通信;计算机之间
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等。在某
些情况下,“电子商务”概念还可包括电报和传真复印等技术的使用。电子商务
立法的范围应当是“商务”和“所包含的通信手段”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
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
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
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四、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
目前,现行法规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电子商务立法的呼
声也越来越高,但途径何在?如何着手?法律界、商务办、信息技术界等众多专
家、学者都在积极探讨和交流。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一是先分别立法,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支付规则、提单规则、
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
法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可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但因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
法规很难实现统一化和一体化。
二是先综合立法,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规。
这种立法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
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制定出来后,可以指导、规范实践活
动,并随发展现状而及时进行修正。同时,单行法律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但
因有基本法进行整体指导和规范,可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诸多矛盾冲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形式,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联合国《电子商务
示范法》第7条涉及了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电子签字统一规划,目前
这一规则仍在制定过程中,所以,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起草电子商务
基本法,应是目前可以选择的较好的立法形式。
五、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与设想
电子商务能否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作为发
展中的国家,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还不能适应蓬勃发展的
电子商务的需要,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应根据自己的财力、国力、
制定长远规划,分步、分阶段实施电子商务,走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
基于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及立法的现状,针对电子商务法制建设提出以下对策设想。
1.组织权威高效的立法机构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广泛,牵扯到各个部门、
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
网络方面,诸如电子加密、认证等关键性问题,都不是普通法律学家所能透彻理
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
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具体而言,应
改变以往由立法机关授权某一个行政部门组织立法的状况,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
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
子商务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
益的工具。
2.遵循国际惯例,注意与国际接轨
基于互联网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得电子商务,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受地域限制
的全球性商务活动,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必须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
例,要注意与国际接轨。事实上,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确实也比我们早
早起步,象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甚至韩国,都比我们领先。联合国国际
贸易法委员会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已经有了多年的实
践检验。这些我们都要认真研究、借鉴,在不失原则的先提下,尽量向国际规则
靠拢,使得电子商务立法从一开始就能和国际接轨,避免走弯路。
3.亟需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有关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税收管理、电子支付、知道产权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数字
签字安全认证,隐私权等许多法律问题,政府既要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
修改完善,又要针对电子商务中实际涉及的领域和存在的问题分别作出规定,成
熟一个制定一个,最好由相关主管部门先制定部门规章,必要时,再由国务院发
布行政规章,以此逐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各部门在制定部
门规章时,应该注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免造成互相冲突或脱节。
4.建立电子商务法律配套体系
电子商务立法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制体系的建
设必须考虑电子商务立法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国民经济的
各种活动都无不涉及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电子商
务的需要进行修改,同时也需要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的新的法律法规,以远东电子
商务市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把电
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才能形成完善的国家法制体系。建议
人大把电子商务的立法纳入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建设。
5.充分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
在电子商务的热潮中,我们既要深刻认识“信息网络化”为我国提供的难得
的历史机遇,我们应当积极主动地顺应潮流、剩势而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目前
的实际情况:即信息化水平低下、网络普及程度与网络规模、网络应用还很落后,
网络建设可谓参差不齐,送货系统不完善,上网成本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低下等
发展电子商务上的诸多问题。因此,要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市场,还要从实际出
发,推出适合国情省情的总体方案。
6.着眼长远制定立法规划
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制体系做保证。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立
法规划,从建设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的全局出发,提出具体立法的内容和步骤,并
纳入国家统一的立法规划,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
确定先后顺序,既要加快立法步伐,又要稳妥、可行和有效。要杜绝在电子商务
立法中,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取利弃责,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立法是时代的潮流,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
有关部门、立法机关以及企业密切配合,使之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法律环境,这
样电子商务立法才能更上一个台阶。
二00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