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依法促进数字化经济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吕伯涛


  21世纪是信息时代,电子信息与我们的工作、生活联系越来越密切。电子
商务的发展,不仅使商务联系加快,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度下降,生产和工作效率
大幅度提高,而且使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进一步加强,给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
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数据传输等手段在一个虚拟空间进行的
活动,其行为特点、活动方式等与真实空间有着明显的区别。现行的法律主要针
对的是真实的空间,而虚拟空间的电子商务立法滞后,很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尽管在某些方面制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系统性,难以满足依法促进和发展电子
商务的需要,不利于正确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我们应当坚持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努力在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中占据主动地位”的基本方针,从立法入手,加强
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这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等单位主办首届电子商务立法论
坛,开创性地探索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为制定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电
子商务地方性法规作准备,体现了立法民主化,对保障和促进广东电子商务的发
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
狭义上仅指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目前和今后促进经济增长和
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对于依法促进经济的发展,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是发展数字化经济的需要。电子商务是基于对
文本、声音和图象数据的电子处理和传输而实现的,是发展数字化经济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出现,是商务活动的巨大变革,它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支撑
点,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联系和贸易、服务方式,使以往复杂、劳动强度大、成本
高、效率低的联系方式,变得简单、快捷,便于人们跨地区甚至跨国家进行经济
活动。同时,电子商务也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改进党政机关工作,提供了新的
手段和途径。但是,电子商务的运作和发展也给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
问题,电子商务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靠法律手段调整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
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数字化经济的发展。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是建立电子商务秩序的需要。电子商务在开放
的网络上进行活动,任何具备电信技术知识、拥有上网的计算机装置的经营者或
消费者等,都可以在因特网上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由于参与者涉及社会的各个阶
层,人数众多,使电子商务活动变得更为复杂,商务隐患增加,引发了各种纠纷,
甚至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进程
中,信息网络的安全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出规定。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
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的各种行为,规定了相应
的法律责任。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司法机关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行
为的法律依据。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各种纠纷,严厉打击违法
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事人在电子
网络上进行商业等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危害电子商务正常运作、损害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为处理解决涉及电子商务的许多法律问题,提供了原则和依据。司法机关
要通过对涉及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处理,正确区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制裁
违法行为,保护合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参与电子商务活动,
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保护需要探讨解决的几个问题。
  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崭新领域。这一领域的出现,给法制建设带来了许多
新的问题。当前亟需解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数字化签名及电子商务认证问题。电子商务认证涉及电子商务安全性
问题,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身份认证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意
义,它确认信息的来源正确,发自信息的制作者,没有被篡改或假冒等,使电子
商务的信任关系确立。数字化签名是身份认证的重要形式,是判定接收的信息是
否完整无缺和来自正确的发送方的依据。身份认证技术与电子加密技术的结合是
信息传输安全的重要保证,电子密钥技术是信息安全的重要条件,对电子密钥技
术的保护是维护信息传输安全的内在要求。在电子信息的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
问题上,信息接收者和发送者往往为明确对方身份和确信信息不受破坏,还需要
认证机构的验证,通过无偏见的第三方确认信息的正确性,这种办法使交易等活
动成为可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目前,我们在立法上对认证的诸多问题还
没有明确的规定,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数字化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电子密钥
技术的保护措施,并对认证机构的建立条件及其运作作出原则规定。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电子商务进行的商业行为,
应当纳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商业行为的发生一般难
以有效监控,管理措施很难落实。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往往只要移动电脑或服务器,
经营的地点就会发生改变,特别是地点转移到国外的,税收的征管就更加困难。
对于明确电子商务应当纳税之后,是否对电子商务发展不利,当前也存在着一些
争论。因此,在立法上应当解决这一问题。
  (三)关于电子支付的问题。电子支付,指的就是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
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这种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有很大不同,是数
字化货币在网络上的传输和周转。电子支付的应用,可以大大减少银行的投入,
提高服务的效率,实现真正的网上贸易。没有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是不完整的。
而要做到电子支付,网上安全仍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通过提高加密技术来
解决,营造可信赖的电子交易环境。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增多以及电子货币
的大量使用,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特别重要。在发展电子支付的过程中,还应当
注意不能改变支付的性质,解决好电子支付权利的取得、丧失等基本法律问题,
构筑电子支付的法律框架。最近,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对于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仍应当看到,我们的电子
支付才刚刚起步,在实践中必然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解决。
  (四)关于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地域观念,活动没有国界,
参与的各方面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电子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随着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出现,涉及电子商务的纠纷将日渐增多,
迫切需要解决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按照传统的司法管理理论,对国内合同纠纷
实行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内侵权纠纷实行由侵权行
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及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
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
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行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
应当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纠纷,但在具体确定管辖地的问题上,将遇到一些新的
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目前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
一些国家从保护本国电子商务出发,实行属人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或属人原
则,确定司法管辖权。这种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在管辖地的确定上,我们要把握
好法律的规定和电子数据的特点,结合具体的情形准确确定。2000年12月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采用了符合客观实际
的标准,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
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
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我们认为,这个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其
他纠纷的管辖,可供参考。
  (五)关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问题。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和复制
特性,电子商务的资料容易受到破坏。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在各个环节都有可
能出现,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与真实空间有很大不同。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
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违法行为,三是民事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在电子商务纠纷
中,判断行为是否侵权以及按照这四个要件确定侵权责任,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电
子商务的惯例进行。要准确认定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比如电子商
务纠纷中域名与姓名权、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域名使用他人姓名、名称
或商标的,是否构成侵权,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对于故意传播病毒、擅
自修改他人网页、假冒他人电子签名、刊登虚假广告、使用邮件“炸弹”、破坏
计算机系统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
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追
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在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对于网
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应当客观、辩证地对待,网络服务
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往往需要处理大量信息,难以对信息逐一进行监控,
客观上存在着不可能清楚地知悉每一信息的内容的问题。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不
可能知道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通常的做法是在这种情况下网
络服务提供商享有“安全港抗辩”的权利,即只要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没有过错,
尽到管理职责,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网络用
户通过网络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第五条明确规
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
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明的警告,仍不采取称除侵权内容等措施
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
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六)关于证据问题。对电子数据的处理和传统是电子商务的实现形式,在
电子商务纠纷中电子数据实质就是证据,但这种证据与传统的证据有许多不同,
它们是大量、枯燥的电子数据,人们无法直接感知,只有通过一定的运算规则和
介质才能反映其所表达的内容,只有通过转化、演示等方法,才能使电子数据成
为可感知的证据形式。虽然我国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诉讼证据种类,
但从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可以看出,一定情况下电子数据可以按照书证或视听
资料的证据种类对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
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际应用上,电子数据还可以传化为视听资料。从这
一点来看,应当肯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1998年增订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
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
给予应有的证据力。”这个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我们可以研究借鉴。
同时,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因此,证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要针对证据的
真实性,考虑到生成、存储或传播该数据电文时所用的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
保持该数据电文完整性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到判明其发送者发送所用的
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科学采信证据。
  三、加强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立法是加强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和前提,为电子商务活动
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司法活动有法可依。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批
有关信息网络的规定,但是,从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的要求及与欧美发达国家
的相关立法相比较来看,这些规定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电子交易包括电子支付
立法、安全认证立法和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等方面有欠缺。要改变这种状况,
我们应当加强电子商务管理方法的立法,加强制定促进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健康
发展的法律规范。把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作为制定电子商务管
理性法律规范的重点,切实加强立法,确保电子商务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在发
展电子商务方面,要针对电子支付存在的问题,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有关法律;
要针对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特点,制定电子合同法,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成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要针对目前电子数据的证据问题,修改诉讼法关于证
据种类的内容,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证据种类,并规定相应的证据规则。等等。
  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信息网络没有国界,是国际化的网络。电子商务不仅
需要通过国内规则进行调整,还需要国际规则调整,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信息
网络方面国际条约和有关规则的制定,加强国际交易与合作。还要促进信息网络
从业单位制定有关行业自律规定,共同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
  四、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有关对策
  (一)要切实加强司法保护。电子商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维护电子商
务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即将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活动将更加活跃,电子商务活动更普遍,产生的纠纷案
件必然越来越多。为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
的政治、经济安全,司法机关要从保障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断增强服务和保
障意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积极
受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及时公正审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电子商务,为电
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要依照法律规定,参照电子商务的有关规则和惯例处理好案件。电子
商务是全新的商事领域,在虚拟空间进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处理
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的运行规则,按照电子商务的惯例和规则
妥善处理。因此,在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时,既要依照法律、法规,又要参照电子
商务的规则和惯例,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三)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电子商务属于电信技术的应用领
域,要准确判断电子商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电信技术知识。司法
人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熟悉电子商务的有关规则、
惯例以及相应的电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
发展的需要。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电子商务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要处理好
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司法机关要注意收集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尤其是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证据的认定、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责任的
认定等问题,开展探讨研究,借鉴境外的优秀司法成果,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
司法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办法,指导工作开展,努力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为电子
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00一年八月